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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時間:2023-11-29 來源:區民政局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河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
通  知

 

豫政辦 2016〕201號

  

各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河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河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的通知》(豫政辦〔2012〕129號)同時廢止。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6年12月1日


 

 

 

 

 

 

 

 

 

 

 

 

 

河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突發重大自然災害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應急救助行為,提高應急救助能力,合理配置救災資源,迅速、有序、高效地處置自然災害事件,最大程度減少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損失,維護災區社會穩定,盡快恢復災區人民的正常生產和生活。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自然災害救助條例》和《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自然災害的應急救助工作。

發生其他類型突發事件,根據需要可參照本預案開展應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則

1.4.1 堅持以人為本,確保受災人員基本生活。

1.4.2 堅持統一領導、綜合協調、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為主。

1.4.3 堅持政府主導、社會互助、群眾自救,充分發揮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公益性社會組織的作用。

2 組織指揮體系及工作職責

2.1 組織指揮體系

2.1.1 指揮機構。

省減災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減災委)為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綜合指導與協調機構,負責組織領導全省的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協調開展重大自然災害救助活動。負責協調開展自然災害應急響應、緊急救援、受災人員生活安排及災后恢復重建等工作,組織、協調全省減災救災工作,推進減災交流與合作。

省減災委主任:省政府分管副省長。

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政府副秘書長、省民政廳廳長、省軍區副司令員、省財政廳副廳長。

成員:省民政廳、省委宣傳部、省發展改革委、教育廳、科技廳、工業和信息化委、公安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國土資源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水利廳、農業廳、林業廳、商務廳、衛生計生委、審計廳、地稅局、新聞出版廣電局、統計局、糧食局、氣象局、安全監管局、地震局、科學院、河南保監局、省測繪局、電力公司、紅十字會、軍區、武警河南總隊、省公安消防總隊、通信管理局、人防辦等部門負責人。

2.1.2 專家委員會。

省減災委設立專家委員會,為全省的減災救災工作提供政策咨詢、技術支持和業務研究,為全省重大自然災害的災情評估、應急救助和災后救助提出咨詢意見。

2.1.3 減災委辦公室。

省減災委辦公室設在省民政廳,負責省減災委日常工作,承擔專家委員會秘書處工作。辦公室主任由省民政廳分管副廳長兼任,必要時從減災委成員單位抽調人員集中辦公。

辦公室設置綜合協調、災情評估、預測預報、人員搶救、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交通運輸、轉移安置、通信保障、資金保障、物資保障、社會治安、救災捐贈、宣傳報道等工作組。

2.2 工作職責

2.2.1 成員單位職責。

省減災委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參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的制定,做好自然災害救助應急相關工作。

省民政廳:負責災害救助的組織、協調工作;組織核查、報告、發布災情;申請、管理、分配救災款物并監督檢查使用情況;組織、指導和接受救災捐贈;組織做好轉移安置受災人員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負責因災倒損居民住房的恢復重建;承擔省減災委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協調各成員單位以及省減災委專家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省委宣傳部:負責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和新聞報道工作。根據省減災委辦公室提供的防災減災救災信息,組織和協調新聞媒體,適時報道發布自然災害救助信息,加強輿論引導。

省發展改革委:負責將防災減災救災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安排重點防災減災救災項目,組織減災項目的立項審批、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工作;協調全省應急物資的生產、儲備、調撥和運輸。

省教育廳:負責在大中專院校、中小學、幼兒園開展防災減災知識教育活動和演練工作;負責協助災區政府和教育部門做好受災學校轉移師生員工、恢復正常教學秩序等工作,指導做好學校災后重建規劃方案制定及相關修建工作。

省科技廳:緊緊圍繞防災減災救災,加強科技創新,支持防災減災救災關鍵共性技術和裝備研發。

省工業和信息化委:負責災害監測預報的空間技術支持,協調保障災區應急通信。

省公安廳:負責重大減災活動期間的現場安全警戒和交通秩序的維護工作,以及重大災害期間社會秩序的維護工作;確保救災物資運輸暢通;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的緊急轉移工作。

省財政廳:根據財力情況和減災救災工作實際需要,統籌安排省級減災救災經費,并納入年度財政預算;會同民政部門負責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的請領、分配、管理和監督工作。

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負責組織災區群眾勞務輸出,維護災區外出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并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和災害動態監測、預報、評價;指導地質災害的應急處置工作,及時上報災害信息。

省環保廳:負責對災區的環境污染情況進行監測、分析并提出處置建議和方案,掌握突發災害和疫情期間災區的生態、生活環境情況。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組織和指導有關防災減災救災工程規劃、設計與建設,指導災后房屋和基礎設施的安全鑒定、修復、重建等工作。

省交通運輸廳:負責組織交通運輸行業防災減災救災和災后恢復重建工作,及時報告災情;做好減災救災期間的公路、水運設施的搶通保通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公路交通暢通,開通減災救災“綠色”通道;根據減災救災工作需要,組織應急運輸車輛,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救災物資緊急運輸工作。

省水利廳:收集、監測、發布汛情、旱情;負責制定全省防汛抗旱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防汛抗旱工作;負責提供防洪抗旱、水土保持、水利工程等防災減災救災對策與建議;對全省水利工程安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災后水利設施的修復。

省農業廳:結合農業實際提供防災減災救災對策與建議,組織全省農業抗旱、排澇、防凍以及災后生產自救工作,開展農作物病蟲害及牲畜疫情監測、預測、預警和防治預案制定、防御研究以及科普宣傳;及時報告農作物病蟲害和牲畜疫情等災害信息,指導、協調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省林業廳:負責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國土綠化、森林經營、防沙治沙等工作,負責全省森林火災和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減災工作。

省商務廳:負責組織和協調救災食品、飲用水等生活必需品的物資儲備、供應等工作;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做好境外捐贈涉證物資進口許可證的審核發證工作。

省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指揮和協調重大災害性事件傷員救治、重大疫情緊急處置和災后防病、防疫工作,及時報告重大災害和疫情信息。組織心理衛生專家赴災區開展心理救助。

省審計廳:負責對救災款物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省地稅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關于減災救災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省新聞出版廣電局:負責組織廣播、電視部門做好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工作,播放防災減災救災公益性廣告,宣傳防災減災救災工作先進事跡;在突發性災害發生時,及時插放防災減災救災緊急公告;及時向社會通報防災減災救災工作情況。

省統計局:負責協助分析、匯總災情統計數據,及時提供災害、疫情發生地區的相關基本數據,配合省減災委辦公室做好其他統計工作。

省糧食局:負責救災糧的調撥和供應工作。

省氣象局:負責氣象災害的實時監測、預報、預警和災情評估,負責制定全省氣象防災減災救災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全省氣象防災減災工作;負責提供氣象防災減災救災對策和建議,做好救災氣象保障服務工作。

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安全生產事故應急管理和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協調、指揮工作。參與防災減災救災科普宣傳活動。

省地震局:負責震情監測預報、震情趨勢判定、地震現場調查、災害損失評估等工作;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地震災區災害調查、損失評估;協同組織抗震救災指揮調度和地震應急行動,參與災區民用建筑物安全鑒定;開展地震科學和減輕地震災害的科學研究和科普宣傳工作。

省科學院:負責災害發生規律與防災減災救災技術研究,提高防災減災救災科技含量。

河南保監局:指導和協助做好災區保險理賠服務工作,為災后重建提供資金支持。

省測繪局:負責做好災區測繪和地理信息保障工作。河南電力公司:負責組織指揮災區電力設施的搶修工作,保障災區電力供應。

省紅十字會:負責組織管理與調配紅十字會員和志愿工作者,并組織其參加傷員救治、心理疏導等工作;負責對口捐贈物資的接收、發放和管理,處理對口國際社會援助事宜;參與備災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省軍區:在省內出現重大災情時根據省政府和災區政府請求,協調駐地部隊、組織民兵預備役人員參加搶險救災和災后重建工作。

武警河南總隊:在省內出現重大災情時負責組織武警部隊實施抗災救災,協助當地公安部門維護救災秩序和災區社會治安,協助當地政府轉移危險地區的群眾。

省公安消防總隊:按照國家規定,承擔重大災害事故和其他以搶救人員生命為主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消防監督檢查以及撲救火災與應急救援,做好消防科普宣傳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組織省各基礎電信企業做好搶險救災通信的應急保障工作和災后通信設施搶修恢復工作。

省人防辦:利用人防指揮通信設施為政府組織搶險救災提供必要的保障,組織城市人防專業隊伍參加搶險救災,利用人防地下工程為受災人員提供應急避難場所。

其他有關部門對本系統處在災區的易發生次生、衍生災害的設施采取緊急處置措施,加強監測、控制,防止災害擴展,減輕或消除危害。

2.2.2 省減災委辦公室職責。

(1)承擔全省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工作;

(2)貫徹落實省減災委各項工作方針、政策和規劃;

(3)收集、匯總、評估、報告災害信息、災區需求和抗災救災工作情況;

(4)協調有關部門組成赴災區工作組,協助、指導當地開展抗災救災工作;

(5)召開會商會議,分析、評估災區形勢,提出救助對策;

(6)負責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發布;

(7)承辦國家減災委員會及其辦公室交辦的工作。

2.2.3 專家委員會主要職責。

(1)對全省減災救災工作的重大決策和重要規劃提供政策咨詢和建議;

(2)對全省重大災害的應急響應、救助和恢復重建提出咨詢意見;

(3)對全省減災救災重點工程、科研項目立項及項目實施中的重大科學技術問題進行評審和評估;

(4)開展減災救災領域重點課題的調查研究。

3 災害預警響應

氣象、水利、國土資源、林業、農業等部門及時向省減災委辦公室和履行救災職責的省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測繪地理信息部門根據需要及時提供地理信息數據。省減災委辦公室根據自然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可能受影響地區的自然條件、人口和社會經濟狀況,對可能出現的災情進行評估,當可能威脅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應對措施時,啟動預警響應,視情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向可能受影響的省轄市、縣(市、區)減災委或民政部門通報預警信息,提出災害救助工作要求。緊急情況時,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疏散、轉移易受自然災害危害的人員和財產。

(2)加強應急值守,密切跟蹤災害風險變化和發展趨勢,對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進行動態評估,及時調整相關措施。

(3)通知省救災物資儲備庫和相關市、縣級儲備庫做好救災物資準備,緊急情況下提前調撥;啟動與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的應急聯動機制,做好救災物資調運準備。

(4)派出預警響應工作組,實地了解災害風險,檢查指導各項救災準備工作。

(5)向省政府、省減災委負責人和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報告預警響應啟動情況。

(6)向社會發布預警響應啟動情況,提示公眾做好自救互救準備。

災害風險解除或演變為災害后,省減災委辦公室終止預警響應。

4 災情信息管理

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按照民政部《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和《特別重大自然災害損失統計制度》,做好災情信息收集、匯總、分析、上報和部門間共享工作。

4.1 信息報告

4.1.1 對突發性自然災害,(市、區)民政局要在災害發生后2小時內將本行政區域災情和救災工作情況向本級政府和所在省轄市民政局報告;省轄市民政局在接報災情信息2小時內審核、匯總,并向本級政府和省民政廳報告。

對造成縣級行政區域內1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房屋大量倒塌、農田大面積受災等嚴重損失的突發性自然災害,(市、區)民政局要在災害發生后立即上報縣級政府、所在省轄市民政局、省民政廳和民政部。省民政廳接報后立即報告省政府和民政部。省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國務院。

4.1.2 特別重大、重大自然災害災情穩定前,各級民政部門執行災情24小時零報告制度,逐級上報上級民政部門;災情發生重大變化時,省民政廳接報后立即向省政府和民政部報告。災情穩定后,省民政廳要在10日內審核、匯總災情數據并向省政府和民政部報告。

4.1.3 對干旱災害,各級民政部門要在旱情初顯、群眾生產和生活受到一定影響時,初報災情;在旱情發展過程中,10日續報一次災情,直至災情解除;災情解除后及時核報。

4.2 災情核定

4.2.1 部門會商核定。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災情會商制度,各級減災委或民政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相關部門召開災情會商會,全面客觀評估、核定災情數據。

4.2.2 專家小組評估。民政、水利、國土資源、林業、農業、地震、氣象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評估小組,通過全面調查、抽樣調查、典型調查和專項調查等形式對災情進行專家評估,核實災情。

4.2.3 建立救助臺賬。縣級減災委辦公室、民政部門在災情核定后,建立因災死亡(失蹤)人口、倒損居民住房和需政府救助人口臺賬,為開展生活救助和恢復重建提供依據。

4.3 信息發布

信息發布堅持實事求是、及時準確、公開透明原則。信息發布形式包括授權發布、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要主動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或政府網站、政務微博、政務微信等發布信息。

災情穩定前,災區縣級以上減災委或民政部門要及時向社會滾動發布自然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以及自然災害救助工作動態、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況;災情穩定后,要及時評估、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關于災情核定和發布工作,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 應急響應

根據自然災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分為Ⅰ、Ⅱ、Ⅲ、Ⅳ四級。

5.1 Ⅰ級響應

5.1.1 啟動條件。

(1)全省某一行政區域內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Ⅰ級響應:

死亡100人以上;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0萬人以上;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20萬間或7萬戶以上;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牧業人口25%以上或300萬人以上。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省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1.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減災委辦公室、民政廳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省減災委主任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5.1.3 響應措施。

省減災委主任統一組織、領導、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轄市、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減災委主任召開省減災委會商會,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專家委員會及有關受災省轄市、縣(市、區)參加,對指導支持災區減災救災重大事項作出決定。

(2)省減災委辦公室各工作組聯合辦公,進入應急響應狀態。

(3)災情發生12小時內,省委、省政府領導率有關部門負責人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

(4)省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每日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民政部至少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重大情況隨時報告;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

(5)以省政府或省民政廳、財政廳名義向國務院或民政部、財政部上報撥付救災應急資金和救災物資的請示,請求中央支持。

(6)收到中央財政撥款或省政府確定下撥應急資金后,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民政廳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補助資金。省民政廳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7)省公安廳、公安消防總隊加強災區社會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應急管理,協助組織災區群眾緊急轉移;省軍區、武警河南總隊根據省政府有關部門和災區政府請求,組織協調當地駐軍、武警、民兵、預備役部隊參加搶險救災,必要時協助當地政府運送、發放救災物資。

(8)省發展改革委、農業廳、商務廳、糧食局保障市場供應和價格穩定。省工業和信息化委、通信管理局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做好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組織協調救災裝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供應工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指導災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安全應急評估等工作。省水利廳指導災區水利工程修復、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應急供水工作。省衛生計生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科技廳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省測繪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9)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10)以省政府名義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省民政廳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政府外僑辦、省臺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和涉港澳臺工作。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11)災情穩定后,根據省政府關于災害評估工作的有關部署,省民政廳、受災省轄市和縣(市、區)政府、其他省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省減災委辦公室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2)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2 Ⅱ級響應

5.2.1 啟動條件。

(1)全省某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Ⅱ級響應:

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0萬間或3萬戶以上、20萬間或7萬戶以下;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牧業人口20%以上、25%以下,200萬人以上、300萬人以下。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省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2.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減災委辦公室、民政廳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Ⅱ級響應的建議;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決定啟動Ⅱ級響應,并向省減災委主任報告。

5.2.3 響應措施省減災委主任組織、領導、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轄市、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減災委主任召開省減災委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協調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救災工作的指示,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省減災委各成員單位按照職能分工,組成相應的工作組進入救災應急狀態,并開展工作。

(2)災情發生12小時內,省委、省政府領導率有關部門負責人赴災區,指導救災工作。

(3)省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每日向省委、省政府和國家減災委辦公室、民政部至少報告一次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重大情況隨時報告;組織災情會商,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及時發布災區需求。

(4)以省政府或省民政廳、財政廳名義向國務院或民政部、財政部上報撥付救災應急資金和救災物資的請示,請求中央支持。

(5)收到中央財政撥款或省政府確定下撥應急資金后,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民政廳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補助資金。省民政廳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6)省衛生計生委及時組織醫療衛生隊伍赴災區協助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省科技廳提供科技方面的綜合咨詢建議,協調適用于災區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災工作。省測繪局準備災區地理信息數據,組織災區現場影像獲取等應急測繪,開展災情監測和空間分析,提供應急測繪保障服務。

(7)省委宣傳部、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等組織做好新聞宣傳等工作。

(8)以省政府名義向社會發布接受救災捐贈的公告,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省民政廳公布接受捐贈單位和賬號,設立救災捐贈熱線電話,統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省政府外僑辦、臺辦協助做好救災的涉外和涉港澳臺工作。省紅十字會依法開展救災募捐活動,參與救災工作。

(9)災情穩定后,受災省轄市、縣(市、區)政府組織開展災害損失綜合評估工作,及時將評估結果報送省減災委辦公室。省減災委辦公室、民政廳組織核定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10)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3 Ⅲ級響應

5.3.1 啟動條件。

(1)全省某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Ⅲ級響應:

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10萬人以上、50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1萬間或3000戶以上、10萬間或3萬戶以下;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牧業人口15%以上、20%以下,100萬人以上、200萬人以下。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省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3.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減災委辦公室、民政廳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向省減災委提出啟動Ⅲ級響應的建議;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決定啟動Ⅲ級響應,并向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報告。

5.3.3 響應措施。

省減災委副主任(省民政廳廳長)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轄市、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減災委辦公室進入應急狀態,組織召開省減災委有關成員單位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災情發生12小時內,省減災委辦公室派出廳級干部帶隊的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掌握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開展救災工作。

(3)省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以省民政廳、財政廳名義向民政部、財政部上報撥付救災應急資金和救災物資的請示,請求中央支持。

(5)收到中央財政撥款或省政府確定下撥應急資金后,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民政廳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補助資金。省民政廳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協調指導開展救災物資、人員運輸工作。

(6)省衛生計生委指導受災省轄市、縣(市、區)開展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省民政廳指導社會組織、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災害救助工作。

(8)災情穩定后,省減災委辦公室指導受災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評估、核定自然災害損失情況。

(9)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4 Ⅳ級響應

5.4.1 啟動條件。

(1)全省某一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一次災害過程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啟動Ⅳ級響應:

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緊急轉移安置或需緊急生活救助3萬人以上、10萬人以下;倒塌和嚴重損壞房屋3000間或1500戶以上、1萬間或3000戶以下;干旱災害造成缺糧或缺水等生活困難,需政府救助人數占全省農牧業人口10%以上、15%以下,50萬人以上、100萬人以下。

(2)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其他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員傷亡、需要緊急轉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視情況啟動本預案。

(3)省政府決定的其他事項。

5.4.2 啟動程序。

災害發生后,省減災委辦公室、民政廳經分析評估,認定災情達到啟動標準,由省減災委辦公室副主任決定啟動Ⅳ級響應,并向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報告。

5.4.3 響應措施。

省減災委辦公室主任組織協調省級層面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指導支持受災省轄市、縣(市、區)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省減災委及其成員單位視情采取以下措施:

(1)省減災委辦公室視情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召開會商會,分析災區形勢,研究落實對災區的救災支持措施。

(2)災情發生12小時內,省減災委辦公室派出處級干部帶隊的工作組赴災區慰問受災群眾,核查災情,了解救災工作情況,掌握災區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災區需求,指導開展救災工作。

(3)省減災委辦公室及時掌握并按照有關規定統一發布災情和救災工作動態信息。

(4)以省民政廳、財政廳名義向民政部、財政部上報撥付救災應急資金和救災物資的請示。

(5)收到中央財政撥款或省政府確定下撥應急資金后,根據災區申請和有關部門對災情的核定情況,省財政廳、民政廳迅速制定分配方案,及時撥付補助資金。省民政廳緊急調撥生活救助物資,指導、監督基層救災應急措施落實和救災款物發放。

(6)省衛生計生委指導受災省轄市、縣(市、區)做好醫療救治、衛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7)省減災委其他成員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有關工作。

5.5 啟動條件調整

對災害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和救助能力特別薄弱的多災易災地區或經濟欠發達地區等特殊情況,或災害對受災省轄市、縣(市、區)經濟社會造成重大影響時,啟動省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響應的標準可酌情調整。

5.6 響應終止

救災應急工作結束后,由省減災委辦公室提出建議,啟動響應的單位決定終止響應。

6 災后救助與恢復重建

6.1 過渡期生活救助

6.1.1 特別重大、重大災害發生后,省減災委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專家及災區民政部門評估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況。

6.1.2 省財政廳、民政廳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撥付中央和省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省民政廳指導災區政府做好過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員核定、資金發放等工作。

6.1.3 省民政廳、財政廳監督檢查災區過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實情況,定期通報災區救助工作情況,過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結束后組織績效評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災害發生后的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災區政府為生活困難的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省民政廳每年9月下旬開展冬春受災群眾生活困難情況調查,并會同省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組織有關專家赴災區開展受災群眾生活困難狀況評估,核實情況。

6.2.2 災區縣級民政部門要在每年10月底前統計、評估本行政區域受災人員當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實救助對象,編制工作臺賬,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經本級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民政部門備案。

6.2.3 根據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或其民政、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結合災情評估情況,省財政廳、民政廳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和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幫助解決冬春受災群眾吃飯、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難。

6.2.4 省民政廳指導各地通過開展救災捐贈、對口支援、政府采購等方式解決受災群眾的過冬衣被等問題,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評估全省冬春期間中期和終期救助工作績效。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組織落實以工代賑、災歉減免政策,糧食部門確保糧食供應。

6.3 倒損住房恢復重建

因災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要進行安全性和抗震性鑒定并尊重群眾意愿,以受災戶自建為主,由縣級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建房資金等通過政府救助、社會互助、鄰里幫工幫料、以工代賑、自行借貸、政策優惠等多種途徑解決。重建規劃和房屋設計要根據減災抗災需求因地制宜確定方案,科學安排項目選址,合理布局,避開地震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泄洪通道、低洼易澇地等,提高抗災設防能力,確保安全。

6.3.1 省民政廳根據省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倒損住房核定情況,視情組織評估小組,參考其他災害管理部門評估數據,對因災倒損住房情況進行綜合評估。

6.3.2 以省政府或省民政廳、財政廳名義向國務院或民政部、財政部報送撥付因災倒塌、損壞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的請示。

6.3.3 根據省轄市、縣(市、區)政府或其民政、財政部門的資金申請,依據評估小組的倒損住房情況評估結果,省財政廳、民政廳確定資金補助方案,及時下撥中央和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專項用于各地因災倒房恢復重建。

6.3.4 住房重建工作結束后,各級民政部門要采取實地調查、抽樣調查等方式,對本地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開展績效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報上一級民政部門。省民政廳收到省轄市、縣(市、區)民政部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的績效評估情況后,通過組成督查組開展實地抽查等方式,對全省倒損住房恢復重建補助資金管理工作進行績效評估。

6.3.5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做好重建規劃、選址工作,制定優惠政策,組織倒損住房恢復重建的技術支持和質量監督等工作。測繪地理信息部門負責災后恢復重建的測繪地理信息保障服務工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6 由省政府統一組織開展的恢復重建按有關規定執行。

7 保障措施

7.1 資金保障

7.1.1 省財政廳、發展改革委、民政廳等部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河南省實施〈自然災害救助條例〉辦法》等規定,安排省級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預算,并按照救災工作分級負責、救災資金分級負擔原則,督促各級政府安排救災資金預算。

7.1.2 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適時調整自然災害救助政策和相關補助標準。

7.1.3 救災預算資金不足時,各級財政安排的預備費要重點用于受災人員生活救助和災區恢復重建。

7.1.4 受災地區民政、財政部門要規范救災資金的管理發放。除應急救助補助、因災遇難人員親屬撫慰金可采取現金救助外,其他救災資金要通過金融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

7.1.5 災害救助實行災害救助明白卡管理制度。對確認需政府救助的受災人員,由縣(市、區)民政局統一發放災害救助明白卡,告知救助款物的發放數量、發放時間和發放方式。

7.2 物資保障

7.2.1 合理規劃、建設省級和各地救災物資儲備庫,完善救災物資儲備庫的倉儲條件、設施和功能,形成救災物資儲備網絡。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和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的縣級政府要根據自然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按照布局合理、規模適度原則設立救災物資儲備庫()

7.2.2 制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合理確定儲備品種和規模;建立健全救災物資采購和儲備制度,每年根據應對重大自然災害的要求儲備必要物資。按照實物儲備和能力儲備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救災物資生產廠家名錄,健全應急采購和供貨機制。

7.2.3 省級救災物資儲備由省民政廳提出方案,與省財政廳會商后組織采購。所需經費從省級財政預算的自然災害生活補助資金中列支。

7.2.4 建立健全救災物資應急保障和征用補償機制。建立健全救災物資緊急調撥和運輸制度。災害發生時,上級民政部門可調用下級救災儲備物資,并在調用后給予補充或給予經費補助。交通運輸、鐵路、民航部門要開辟“綠色”通道,交通運輸部門按有關規定,對運送救災人員、物資、設備和受災人員的車輛免費通行。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 通信運營部門要依法保障災情傳送網絡暢通。自然災害救助信息網絡應以公用通信網為基礎,合理組建災情專用通信網絡,確保信息暢通。

7.3.2 加強省級災情管理系統建設,指導各地建設、管理救災通信網絡,確保各級政府及時準確掌握重大災情。

7.3.3 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設備,完善災情和數據共享平臺,完善部門間災情共享機制。

7.4 裝備和設施保障

省級有關部門要配備救災管理工作必需的設備和裝備。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自然災害救助應急指揮技術支撐系統,并為自然災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設備和工作經費保障。

要注重應用物聯網信息技術,建立健全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優化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縣級以上政府要根據當地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利用公園、廣場、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統籌規劃設立應急避難場所,并設置明顯標志。自然災害多發、易發地區可規劃建設專用應急避難場所。

7.5 人力資源保障

7.5.1 加強自然災害各類專業救援隊伍建設、災害管理人員隊伍建設,提高自然災害救助能力。培育和發展相關社會組織和志愿者隊伍,鼓勵和引導其在防災減災救災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

7.5.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水利、農業、商務、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測繪地理信息、紅十字等方面專家,重點開展災情會商、赴災區現場評估及災害管理的業務咨詢工作。

7.5.3 推行災害信息員培訓制度,建立健全覆蓋省、省轄市、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災害信息員隊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企事業單位要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的災害信息員。

7.6 社會動員保障

7.6.1 完善救災捐贈管理相關政策,建立健全救災捐贈動員、運行和監督管理機制,規范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個環節的工作。

7.6.2 完善非災區支援災區、輕災區支援重災區的救助對口支援機制。

7.6.3 科學組織、有效引導,充分發揮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在災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 建立基于衛星定位、遙感測繪、地理信息系統、模擬仿真、計算機網絡等技術的“天地空”一體化的災害監測預警、分析評估和應急決策支持系統。開展空間技術減災應用示范和培訓工作。

7.7.2 組織民政、國土資源、環保、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衛生計生、安全監管、林業、地震、氣象、測繪地理信息等方面專家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專家開展災害風險調查,編制全省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制定相關技術和管理標準。

7.7.3 支持和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開展災害相關領域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建立合作機制,鼓勵減災救災政策理論研究。

7.7.4 研究、建立應急廣播體系,實現災情預警預報和減災救災信息全面立體覆蓋。加快國家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布系統建設,及時向公眾發布自然災害預警。

7.8 宣傳和培訓

7.8.1 組織開展防災減災救災宣傳活動,利用各種媒體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災害預防、避險、避災、自救、互救、保險的常識,組織“防災減災日”“國際減災日”“世界急救日”“全國科普日”“全國消防日”等活動,加強防災減災科普宣傳,提高公民防災減災意識和科學防災減災能力。

7.8.2 積極開展社區減災活動,推動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

7.8.3 組織開展對各地政府分管負責人、災害管理人員和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組織和志愿者的培訓。

8 附則

8.1 術語解釋

8.1.1 自然災害:本預案所稱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雪、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等。

8.1.2 災情:指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失情況,包括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

8.1.3 災情預警:指根據氣象、水文、地震、國土資源等部門的災害預警、預報信息,結合人口、自然和社會經濟背景數據庫,對災害可能影響的地方和人口數量等損失情況作出分析、評估和預警。

8.1.4 本預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8.2 獎勵與責任

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自然災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3 預案演練

省減災委辦公室協同省減災委成員單位制定應急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

8.4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民政廳負責管理和組織實施,視情況變化作出相應修改,按程序報省政府審批。各省轄市、縣(市、區)政府的自然災害救助綜合協調機構應根據本預案修訂本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8.5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8.6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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